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州招商引资中介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延州政发〔2008〕8号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州招商引资中介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经州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延边州招商引资中介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三月十日
延边州招商引资中介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全州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创新招商引资激励机制,进一步拓宽招商引资领域,鼓励社会各界开展招商引资活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中介是指个人、专业组织、机构。通过各种积极有效的途径和办法,为招商方选择合作伙伴和投资者的投资促进活动。
第三条 凡依法进行招商引资活动的自然人、法人、组织和有关机构,引荐并促成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及境内域外的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吉林省和延边州产业政策,在延边州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企业(公司)或与现有企业进行合资、合作的,均可按本办法享受招商引资奖励。
第四条 为适应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州政府定期制订全州经济发展战略目标和招商引资工作规划,鼓励按《延边州鼓励招商引资产业目录》引进项目。
第五条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州及各县市政府按比例承担,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条 州政府设立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 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为奖励资金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听取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年度工作报告,并对其进行评议、审核;负责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负责对奖励资金发放中重大问题的指导、咨询、裁决;负责决定资金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奖励资金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各项财务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有权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同时接受同级审计、监察、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八条 以下招商引资项目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1.各类国家和省的国债项目、专项资金项目。
2.需要政府财政和其他融资机构担保,且要归还借、贷款的项目。
3.总投资不足50万美元的境外项目以及总投资不足500万元人民币的境内域外项目。
4.商品房开发等房地产项目及其他一次性完税项目。
5.州内投资项目。
6.其他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不予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
第九条 奖励标准:对招商项目按外资到位资金的4‰比例给予奖励。
第十条 奖励资金按引进资金的年度人民币投资到位资金计算发放。
以美元等其他币种投资,其奖金以资金到位当日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
引进资金到位时间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 受奖励人申领奖金,须填写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印制的《招商引资引进项目表》和《招商引资奖金申领表》,由项目所在地招商主管部门审核、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认定。有特殊情况需他人代为办理的,须向受委托人提供委托授权书。
第十二条 经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认定招商项目资金到位后,受奖励人领取奖金的50%,其余部分在企业正式达产后,持有效完税证明一次性领取。
受奖励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在奖金中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受奖励人申领奖金时,根据实际情况,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
2.引进资金的银行到账单和银行出具的询证函。
3.项目批准证书。
4.引进项目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5.引进设备的海关报关单等相关材料。
6.其他须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条 应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只按一个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引进先进技术、品牌等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的实际价值,适当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对已在延边投资的企业的增资扩股部分,按增资扩股的额度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七条 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实效的州直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视工作实绩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研究提出解决意见,经主任办公会议审核,由资金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延边州招商引资中介奖励
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名单
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
主 任 西门顺基 州政府副州长
常务副主任 马景峰 州政府副秘书长
副 主 任 朴学洙 州商务局局长
鞠文革 州商务局副局长
曹臻愿 州商务局副局长
曹永吉 州发改委副主任
金润权 州经委副主任
王 伟 州财政局副局长
王庆春 州农委副主任
朴京植 州旅游局副局长
王秋菊 州口岸办副主任
李海玉 州监察局副局长
宋树青 州审计局副局长
朱英华 州法制办副主任
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主 任 朴学洙 州商务局局长
副主任 鞠文革 州商务局常务副局长
曹臻愿 州商务局副局长
工作人员 王金平 州商务局国内招商办主任
柳基哲 州商务局外资企业管理处处长
印发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10〕79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科学技术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组建和运行管理,进一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发挥其在自主创新及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的作用,根据《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清远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组建工程中心应符合清远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科技发展规划。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程中心的组建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性质、目的、任务
第四条 工程中心是指依托于行业、领域具有综合优势的单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有一支高素质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五条 组建工程中心宗旨是推动企业及行业的科技进步,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促进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结合,加速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渗透,提高科研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水平,解决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在工艺、装备、测试、标准及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薄弱环节;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逐步形成产业技术自主创新体系,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施专利、人才、技术标准战略,提高企业参与省内、国内市场的竞争能力。
第六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参与企业发展规划的制定,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二)根据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加强产学研合作,强化创新与集成,加速科研成果工程化、产业化,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装备,不断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
(三)积极为行业服务,承担国家、省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四)参与引进技术和重大装备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提高企业和行业的技术、装备水平。
(五)培养、聚集一批高层次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六)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领域的技术发展。
第三章 组建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建立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研究开发机构设在清远市境内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单位管理层创新意识强,重视科研开发工作。
(三)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筹措资金能力和良好信誉,有财力支持研究开发工作,可以落实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年产值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前两年平均年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企业年销售收入的5%,或不少于300万元。批准组建后每年投入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上年销售收入的6%,或不少于400万元。
(四)科研技术水平在行业、领域中领先,具有研究开发所需的技术设备,拥有研究开发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不少于20人的产业化实践经验丰富的研究开发团队;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与科技界、产业界有紧密的联系,有产学研合作的基础。
(六)工程中心组建目标明确,研究开发任务具体,方案可行,措施得力。
第八条 工程中心申报常年受理,成熟一个论证一个,分批审理组建。
第九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填写《组建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经由所在县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或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科学技术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并拟定待论证工程中心名单。
(二)待论证的申请单位向市科学技术局、发展和改革局和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交《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通过论证的,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市科学技术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作为工程中心验收的依据。
(四)市科学技术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联合发文批复组建,并授予工程中心铭牌。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工程中心建设期为2年,完成组建任务的工程中心可申请验收。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以企业投入为主,市财政对已批准组建的工程中心给予引导经费50万元支持,并签定《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合同书》,同时纳入市科技计划管理。市财政投入的经费主要用于购置研究开发所需的仪器、设备及技术软件,不作为课题研究经费及日常运行经费。鼓励地方政府对市级工程中心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建设实行主任负责制,全面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在建设过程中,如发现与原计划有重大偏离,经过市科学技术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后,调整建设计划或撤销原立项。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建成后,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按《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检查评议和验收。
第十五条 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工程中心,经申请同意,可给予不超过1年的建设延长期,期满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撤销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在建设期内被撤销资格的,一个月内摘除工程中心铭牌,获市财政工程中心建设引导经费支持的,依托单位须退还市财政投入经费。偿还的经费继续用于支持其他工程中心的建设。
第五章 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应按照科学、民主、高效的原则,引入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建立富有活力的内部管理机制。
工程中心组织架构的重大调整及中心负责人发生变更,应及时报告属地管理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局和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原则上要充分利用依托单位和成员单位现有基础和条件。依托单位要为工程中心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条件,为工程中心提供主要建设经费,并负责工程中心组建计划的实施。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合法使用知识产权。
第六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研究有关工程中心发展的重大问题;审批工程中心组建;组织工程中心验收及考核。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工程中心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实行属地管理,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每年须按要求履行有关统计义务,每年1月前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每两年一次会同专家,联合对已建成的工程中心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考核评议。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工程中心给予滚动支持;对考核评议不合格的,责成其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二十四条 工程中心的合并、更名、撤销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清府办〔2000〕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