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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经营机构之间以及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场所之间因股票发行或者交易引起的争议人民法院能否受理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6:23:18  浏览:81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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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经营机构之间以及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场所之间因股票发行或者交易引起的争议人民法院能否受理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经营机构之间以及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场所之间因股票发行或者交易引起的争议人民法院能否受理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199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经营机构之间以及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场所之间因股票发行或者交易引起的争议人民法院能否受理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第五条的规定,证券经营机构之间以及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场所之间因股票发行或者交易引起的争议,只要双方当事人间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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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开展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

环办[2010]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 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要求,提高现有钢铁生产企业污染防治水平,我部决定开展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现将《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部将依照《办法》定期分批对现有钢铁生产企业开展核查。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于2010年10月15日前将辖区内第一批钢铁生产企业预核查结果及相关材料(附光盘)报送环境保护部。我部将于2010年11月底前审查发布第一批环境保护核查合格钢铁生产企业名单。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王晓密      

  电话: (010)66556277,(010)66556244(传真)

  信箱: wang.xiaomi@mep.gov.cn

  附件: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办法(试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主题词:环保 钢铁 核查 通知

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华北、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各有关钢铁企业。

附件:

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要求,提高现有钢铁生产企业污染防治水平,指导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现有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现有钢铁生产企业”)。

  现有钢铁生产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核查。

  二、申请及核查程序

  钢铁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预核查的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核查,并进行现场检查。

  对辖区内预核查符合条件的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出具环境保护预核查钢铁生产企业推荐表(附一),附现有钢铁企业生产及环保设施基本情况表(附二),一并报告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列入环境保护核查合格钢铁生产企业名单并予发布。

  三、核查时间和频次

  环境保护部每年组织两次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应依企业申请定期对辖区内的现有钢铁生产企业进行核查,并于每年4月15日和10月15日前将核查结果报送环境保护部。

  四、环境保护核查内容和核查规则

  钢铁生产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下列八项条件,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出具预核查合格证明。

  (一)依法执行了建设项目(包括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和竣工验收制度

  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取得相应级别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2.建设项目竣工后,取得相应级别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环保验收批复;

  3.未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钢铁生产企业需要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并取得相应级别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二)达标排放

  1.过去一年废水、废气、厂界噪声等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附近居民无关于噪声或无组织排放等环境问题的投诉,或投诉问题已得到解决。

  2.排放执行行业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进行全指标监测;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地方环保部门指定的指标监测。

  3.废水、废气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初次申请核查的现有钢铁生产企业,还应提供三个月以内由省级或地市级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

  (三)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利用或处置

  1.钢铁生产企业产生的含锌废物、含铬废物、废酸、废油和焦化产生的焦油渣、再生器残渣、生化污泥等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置。需要转移的,应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自行处置或利用危险废物的,其专用设施需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他人代为处置的,须提供处置单位资质证书。

  3.钢铁工业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须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进行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第1款要求进行处置或利用。

  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或综合利用的,应当提供最终排放去向说明或与综合利用单位的合同。

  (四)污染物排放达到总量控制要求

  1.企业排污量符合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分配给该企业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2.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五)按期足额缴纳排污费

  (六)主要污染物产排污强度符合以下要求:

  吨钢污水排放量不超过2.0m3,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1.0kg,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8kg。

  (七)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八)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1.实施了清洁生产审核,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并通过了清洁生产评估验收;

  2.根据《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中规定,每三年滚动实施一轮清洁生产审核。

  五、监督管理

  对于未通过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核查的钢铁生产企业,地方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各督查中心应加强对其监督检查力度。

  环境保护部定期对通过环境保护核查的钢铁生产企业进行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本核查办法的,将取消其环境保护核查合格资格并予发布。

  附一:环境保护预核查钢铁生产企业推荐表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201009/W020100921516949105336.doc
  附二:现有钢铁企业生产及环保设施基本情况表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201009/W020100921516949118966.doc


关于印发《鞍山市建筑工程项目并联审批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鞍山市建筑工程项目并联审批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3〕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建筑工程项目并联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鞍山市建筑工程项目并联审批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鞍山市建筑工程项目并联审批办法。
一、并联审批范围
凡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一般建筑工程项目均列入并联审批范围,投资30万元以下、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项目在办理“一书三证”后即可开工。
二、并联审批工作原则
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集中收费、限时完成的工作原则开展并联审批。责任部门负责有关并联审批事项的受理、抄告、汇总和咨询工作,协办部门负责所涉事项的审批或上报和反馈工作。
(一)一门受理。由责任部门驻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窗口受理并联审批申请事项。受理登记后,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单,同时负责提供须知和表格(含各相关审批部门的),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二)抄告相关。责任部门审查申请内容,根据项目实际确定所涉相关审批部门,并以抄告单形式抄告相关审批部门(有关抄告单及回执由责任部门制定)。同时,将项目有关情况抄告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三)同步审批。各有关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单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对其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做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如审批事项需报省及省以上部门审批,则由市有关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并报告责任部门。
(四)集中收费。在办理建筑工程项目并联审批中分别在项目规划阶段和项目施工阶段,集中收取有关行政事业性费用。每一阶段中,在办理各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事项时,由各办理部门设在中心的窗口分别打印缴费凭条,并汇总到中心指定的窗口,由指定窗口通知申请人持缴费凭条到中心收费窗口集中缴费。缴费后,各窗口将相关证、照、审批手续汇总到指定窗口,由指定窗口统一发给申请人。
(五)限时完成。各相关审批部门应从接到抄告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在抄告单回执上签署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并反馈责任部门,对需要整改的应提出整改要求。申请人做出整改后,可进入二次申请程序;对需要报省及省以上部门审批的,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上报工作,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抄告责任部门。若相关审批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反馈,责任部门报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后,可视作同意。责任部门综合相关审批部门回执意见后,在规定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同时将审批结果抄告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项目在前期工作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并联审批操作程序
(一)项目立项选址阶段
责任部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1.项目申请人分别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建设的书面申请。
2.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项目情况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
3.责任部门将项目上报市土地规划领导小组会议审查。
4.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联合下达选址计划。
5.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下达预备计划。
(二)项目规划阶段(共48个工作日)
责任部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1.办理选址意见书(7个工作日)。
2.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7个工作日)。
责任部门在办理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须抄告消防、环保、人防、城建等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各前置审批部门在接到规划部门抄告单后,均须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向责任部门返回抄告单回执。
3.同步办理以下各项审批:
(1)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34个工作日)。
责任部门抄告消防、环保、人防、城建等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各前置审批部门在接到规划部门抄告单后,均须在8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并向责任部门返回抄告单回执。
(2)办理管线规划许可证(15个工作日)。
(3)办理土地审批手续(7个工作日)。
(4)办理土地转让手续(7个工作日)。
(5)在办理完土地转让手续后,办理地籍手续(7个工作日,上报省政府批件除外)。
(6)市计委下达年度计划(7个工作日)。
(7)市开发办办理拆迁许可证(7个工作日)。
(三)项目施工准备阶段(共27个工作日)
责任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1.受理工程报建(20个工作日)。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15个工作日)。
(2)组织招投标(20个工作日)。
(3)抄告消防部门,消防部门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15个工作日)。
(4)抄告市开发办,由开发办对环境建设工程和回迁房设计进行审查(15个工作日)。
2.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7个工作日)。
(1)质量监督委托。
(2)办理安全施工许可证。
(3)施工合同备案。
(4)监理合同备案。
(5)签订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
四、并联审批工作制度
(一)政务公开制。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印制办事须知,对外公开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结果。
(二)分工负责制。各审批部门按照并联审批要求,在部门内部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确定专人负责,保证并联审批有序实施。并联审批的实施受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监督。
(三)服务承诺制。各审批部门主动与申请人联系,解答有关问题,同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提高办事效率,按照规定的审批时限完成审批工作。
(四)责任追究制。对违反并联审批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追究部门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
附件:鞍山市建筑工程项目并联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