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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4:14:26  浏览:96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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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襄阳政办发〔2012〕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健全和完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强化国有资产监管,整合并优化政府资源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最大限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鄂行财资发[2006]6号)和《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8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纳入占有、使用权登记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主要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的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及附属物、构筑物等。
  第三条 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的总体目标,就是要对现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即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区别对待,非经营性资产与经营性资产区别对待。通过分类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行政运转提供物质保障,为事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四条 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
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严格按现有的资产配置标准,明确单位可以占有、使用的资产规模,在清理、登记的基础上,颁发《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由单位负责日常使用管理。
  事业单位按现有的资产规模,在清理、登记的基础上,颁发《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由单位负责日常使用管理。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是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使用和管理国有资产的有效凭证,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
  第五条 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分类管理的要求,在登记《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时,对经营性资产作单独登记说明。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按市场化方式,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集中招标管理,资产收益纳入市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管理、单位使用。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颁发《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依法变更、注销国有资产占有使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是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申报登记主体,负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的申报、领用和日常使用管理等责任,并对其所属单位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市审计、监察、法制、国土、房管、规划等职能部门配合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登记管理、产权界定、产权变更、资产处置、经营性资产收益使用,以及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等工作。



第二章 占有、使用权登记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基本信息资料;
  (二)单位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
  (三)单位管理的经营性资产;
  (四)单位占有、使用及管理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八条 申办《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市编委核定的机构及人员编制文件;
  (二)《机构代码证》副本;
  (三)实际占有、使用资产规模的相关文件资料;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办《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时,房产、土地等不动产的申报数量应以单位在房管、国土部门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下简称“两证”)为主要依据。
  (一)已办有“两证”,但未按市政府[2010]8号令要求交由财政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的单位,必须在1个月内将“两证”纳入财政部门管理,并以此作为核发《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的依据;
  (二)未办理“两证”的单位,应积极主动向房管、国土部门申请补办,并以此作为向财政部门申办的依据;因对不动产改扩建、拆除、处置等原因不能准确反映单位现在房产、土地等不动产实际占有、使用状况的,应申请核办新证,并以此作为向财政部门申办的依据。
根据市政府整合经营性资产的要求,各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须单独办理“两证”。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办理工作流程:
  (一)由单位提供相关合法资料及申请,报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
  (二)财政部门在收到单位提交的全部合规文件、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不予核准或调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的决定;
  (三)单位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单位,由单位按要求和规定程序重新申办。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遗失或者毁坏,由行政事业单位出具书面说明,经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证实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补办。



第三章 占有、使用权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办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经批准分立、合并、脱钩改制的;
  (二)经批准进行资产调剂的;
  (三)单位国有资产因配置、处置等发生增减变动的;
  (四)其他变动情形。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变更而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致使《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记载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由此造成不良后果和相应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财政部门申办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注销登记: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批准整体拍卖转让,改变资产用途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解散、被依法注销或依法宣告破产的;
  (三)事业单位改制后,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改变资产性质的;
  (四)其他情形。
  第十五 条行政事业单位申办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注销登记时,应提交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注销登记申请、单位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批复、合同或协议,以及经合法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单位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等。财政部门核准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注销登记后,收回被注销单位的《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并按市政府审批意见监督处置相应的国有资产。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按本细则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的,由监察、财政部门督促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或提请市政府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对违纪违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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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高某、何某、陈某酒后到找朋友赵某打牌,见被害人王某在此看热闹,何某、陈某以王某要打高某为由,共同将王某用铁棍、砍刀打伤。陈某问高某:你看,我和何某帮你打仗,整一身血,是不得买一套衣服呀,高某说:谁蹦你血,你找谁要去。然后陈某找王某要钱买衣服,王某说兜里没钱,明天给拿钱买。陈某说:不行,不给钱不让你走,何某在后面踢了王某两脚,王某找朋友借了六百元钱给了陈某,何某、陈某每人分得三百元。

  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何某、陈某构成何罪,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何某、陈某构成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除侵犯了他人财产外,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其主要特征表现为,客观要件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本案当中,何某、陈某采用铁棍、砍刀将王某砍伤后,向王某索要钱财,并声称不给钱不让走,主观上有明显的占有财物的目的,何某、陈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王某的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了王某的人身权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定为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何某、陈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在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规定为寻衅滋事罪。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秩序严重混乱的。本案当中,何某、陈某以王某要打高某为由,无故殴打王某致伤,后又强行索要六百元钱,何某、陈某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的上述规定,应定为寻衅滋事罪。

  分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何某、陈某二人殴打王某后索要更换衣服钱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抢劫罪。理由如下: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是寻衅滋事罪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行为,主要是为了寻求下流的精神刺激,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处于从属地位,一般数额不大,给被害人造成的精神压力、对社会秩序的破坏,远远超过被害人所受的精神损失。抢劫罪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因而属于侵犯财产罪。二是寻衅滋事罪的强拿硬要,常常发生在公共场所,多是临时起意,结伙公开进行,很少直接使用暴力,而是以暴力相威胁或者使用轻微的暴力,例如:推、拉等,使受害人忍气吞声,从而被公然索要少量财物。而抢劫罪的行为恰恰相反,大多数是发生在偏僻的街巷、荒郊野外、人稀车少的地方,或者在晚上进行,行为人往往是有意识地躲避众人。虽然也有在众目睽睽之下公开抢劫的,但都是事先经过精心策划,事后及时脱离现场。抢劫罪行为人一般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为了劫取财物会实施暴力、胁迫等抑制被害人反抗的行为;而寻衅滋事的强拿硬要行为人一般是具有逞强好胜的心理。本案中,何某、陈某是在公开场所无故殴打王某,并向王某要钱,要钱的目的也是为了换掉带血的衣服,而且陈某在要钱时从后面踢了王某两脚的行为,从程度上来看,也不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而且在王某向朋友借钱时,完全可以向朋友求救获得帮助,本案从整体上评价何某、陈某的行为还是具有无事生非,起哄闹事的倾向,因此该案宜定为寻衅滋事罪。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陈亚静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阿府办发〔2008〕6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州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四日




阿坝州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住房公积金
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为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加快解决住房因灾毁损而无房可住的城镇居民住房问题,根据《四川省建设厅 四川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8〕81号)和《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阿府发〔2008〕30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贷款利率优惠

  (一)因震灾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并已领取当地政府发放的住房资金补助的公积金缴存人,原址自建住房或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和房屋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普通商品住房(含限价房),其领取的住房补助资金全部用于购(建)房首付款后,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时申请贷款利率优惠。

  (二)震灾后,自住住房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为中等以上破坏需除险加固、并已领取当地政府发放的住房加固补助的公积金缴存人,如不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帐户中的住房公积金,可申请不超过个人负担加固费用的公积金个人住房短期贷款,同时申请贷款利率优惠。

  (三)贷款利率优惠的优惠期为8年(即从签订借款合同始至8周年止),优惠期内贷款利率在当时的法定利率基础上优惠1个百分点。优惠期满后执行法定利率。

  二、贷款条件优惠

  (一)因震灾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房款比例由原30%降为20%。

  (二)因震灾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并已领取当地政府发放的住房资金补助的,在原址自建住房或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和房屋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普通商品住房(含限价房)的公积金缴存人,在申请不超过10万元、贷款利率优惠期不超过8年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可采用抵押担保贷款或保证贷款。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震灾后,自住住房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为中等以上破坏需除险加固、并已领取当地政府发放的住房加固补助的公积金缴存人,不需贷款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帐户中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个人负担的加固费用。

  (二)租住廉租房或已领取当地政府发放的住房资金补助后租住其他住房的公积金缴存人,可按照本人实际支付租金数额,申请提取本人帐户中的住房公积金。

  四、实施条件

  (一)以上优惠政策自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始,实施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二)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公积金缴存人,只能以家庭为单位在原住房所在县购买、自建或租住一次(一处)自住住房。因异地重建或灾后移民迁入本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符合条件的可以在迁入地申请同等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五、实施要求

  (一)公积金缴存人申请贷款利率优惠或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必须提供当地政府发放住房资金补助或住房加固补助的证明材料。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符合《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等优惠事项,必须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载明。

  (三)各公积金管理部要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服务意识,将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对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公积金缴存人,要严格进行资格审查,对提供虚假证明骗提、骗贷公积金的,按照《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