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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三十八号文件加强青年学生对外交往统一归口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7:00:42  浏览:91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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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三十八号文件加强青年学生对外交往统一归口管理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三十八号文件加强青年学生对外交往统一归口管理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二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国家机关团委,团中央各部、各直属单位:

  自一九八三年五月党中央书记处批准团中央书记处《关于我国青年、学生对外交往统一归口的请示报告》,并由中央办公厅转发这一报告(即中办发〔1983〕38号文件)以来,各地在青年学生对外交往工作中,遵循归口原则,在团中央的统一管理和协调下,有计划、有领导、有成效地开展工作,情况总的来说是好的。

  但是,去年下半年以来,少数地方团委没有严格执行中办38号文件,未经请示团中央批准,便组团出访或准备出访,或与外国某些团体商定多项交往计划,或作出“打开”同某些国家青年关系的决定,等等。这种做法,不符合归口管理原则和中央规定的外事工作纪律,如不及时纠正,势必影响整个青年外事工作,进而影响我国对外工作的全局利益。为此,现重申有关规定如下:

  一、各地和基层青年、学生组织,如认为有必要单独派青年、学生代表团应邀出国访问,或邀请外国代表团访华,应根据中央办公厅〔1983〕38号文件精神,在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部门同意后,报团中央统一考虑并商有关外事部门,批准后方可组团或发出邀请。

  二、已与国外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的地方,如与其友好城市互派友好代表团时需吸收青年和学生参加,由当地外事部门及其主管部门决定。如吸收当地团委主要负责同志或全国青联委员参加,请报团中央备案。

  三、各高等院校与国外建立校、系际关系时,一般不宜签订派学生代表团互访的条款。如学校认为有必要开展学生间的交往,可在互派校、系际交流团时吸收学生代表参加。

  四、各地青年、学生组织一般不宜与外国青年、学生组织及其它群众团体、机构独自商定交往计划。如有特殊需要,应按一事一报的原则,报团中央审批同意后再行商谈。

  我国青年、学生的对外交往工作,中央一直明确由团中央统一归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希望发展青年、学生对外交往的愿望是积极的。但是由于这项工作政策性很强,必须协调一致,统筹安排。目前特别要注意加强组织纪律性,坚决按照中央的有关规定办事。各地在执行中办发38号文件的过程中如遇有新问题,望及时报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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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缓刑期间或者取保监外执行的犯人可以依法结婚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缓刑期间或者取保监外执行的犯人可以依法结婚等问题的批复

1957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2月26日〔57〕法刑字第346号请示收悉,兹就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由死缓减为有期徒刑其刑期应如何计算问题,我们与司法部正在进行研究,当另行通知。
(二)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或者取保监外执行(包括因病保外就医在内)的犯人,在缓刑或者取保监外执行期间是否可以结婚问题,我们同意你院意见,这种犯人只要是合于婚姻法所规定结婚条件的,也和一般公民一样,是可以登记结婚的。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政办发(2007)54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州财政局、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甘南州支行制定的《甘南藏族自治州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3月30日甘南州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一季度例会讨论通过,并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你,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四月十二日

甘南藏族自治州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甘政发[2005]8号),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管理和使用,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矿山、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企业。
第三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预防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预先提取的,用于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后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等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应在州、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户,存储、管理、使用和相关业务的开展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统一负责。
第五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专户存储、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州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州属以上企业以及列为州级以上重大危险源的部分监控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管理工作;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管理工作。
州、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审查、核定所属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额度,每年核定一次,并负责向企业下达《甘南州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以下简称核定通知书),企业按《核定通知书》核定的数额,在指定银行存入风险抵押金专户后,持银行收据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负责核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退还数额,结转数额和转作抢险救灾、事故善后处理资金的数额。
第六条 企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标准应满足重特大事故抢险救灾、善后处理的基本要求。具体标准如下:
(一)非煤矿山: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矿山企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30万元;采选联合矿山企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20万元;独立选矿、独立采矿企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10万元;水泥厂、采石厂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5万元;其他经行政许可的采石厂、采砂厂、砖瓦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1至3万元。
(二)道路运输企业:按独立核算企业个数存储风险抵押金。客运集团公司和分公司负责按每辆客车1至3万元的存储标准;其他道路运输企业存储10万元;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应按不得低于20万元的标准存储。
(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一次性存储20万元;批发企业办理《安全生产经营(批发)许可证》时存储3万元,以后第一年度存储1万元,第二年度存储1万元,共计存储5万元;零售企业办理《安全生产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存储0.5万元,以后第一年度存储0.5万元,共计存储1万元。
(四)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缴纳5万元。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中油甘南销售分公司存储50万元。其他社会加油站每站存储3万元;液化石油气贮配站每站存储3万元;经营农药、油漆等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按0.5万元存储。
(六)建筑施工企业、公路施工企业:按建筑工程项目造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造价在2000万元以下的按造价的5%存储,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按造价的4%存储,5000万元以上的按造价的3%存储,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该项工程竣工时,由当地建设部门或交通部门出具安全生产监督报告并报同级安监部门审核后,办理退还或者结转手续。
第七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行年度存储制度,各企业每年二月底前必需按时足额存储风险抵押金。对年度没有使用的企业,可以转为下年度的风险抵押金;存储一律以独立核算企业为计算单位,由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单位在《核定通知书》送达后一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足额存入州、县市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帐户,企业不得因变更法定代表人,停产整顿等情况,延迟、少存或不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否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强制关闭。
第八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具体使用范围:
(一)企业为处理本企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指挥、抢险、救灾的工作费用支出。
(二)企业为处理本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后的善后处理等相关费用的支出。
第九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原则上应由企业先行支付。企业资金不足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确需动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企业持《甘南州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使用审批表》到专用帐户支取本企业风险抵押金。
第十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经批准使用后,企业应从收到《补存通知书》的当日起30日内补齐原核定数额。
第十一条 企业不得将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有关凭证作为抵押或偿还债务的凭证。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利息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风险抵押金的本金和利息挪作它用。
第十三条 企业因关闭、破产等原因停止生产经营时,应提出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凭存款票据,按照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费用收支情况办理退款手续。企业停产时,遗留有安全隐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限期消除后,方可办理风险抵押金退款事宜。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使用应定期予以公布,并接受企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企业有权向风险抵押金管理机构查询其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和结存情况;对擅自变更资金用途,截留挪用等违背国家政策的行为,企业有权要求有关管理机构予以纠正,并向上级机关举报。
第十六条 负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人员有挪用、滥用、贪污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企业存储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在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执行。有关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十八条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甘南州财政局、甘南州安监局、人民银行甘南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各县市、各行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本行业的实施办法(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